朱贤健犯什么罪 朱贤健哪国国籍?个人资料信息曝光(3)

极目新闻2021-10-19 14:20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朱贤健曾非法偷越国境、抢劫。

刑事判决书中提到,2013年7月21日凌晨,朱贤健从朝鲜非法越境到中国境内。2013年7月22日晚,朱贤健在图们市某村,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化姓)住处,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刘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朱贤健用刀捅伤刘某某的背部后,抢走刘某某身上的挎包。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外伤致双侧血气胸伴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系重伤。

2013年7月22日,朱贤健还两次潜入该村其他两名村民家中进行盗窃。

2014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驱逐出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驱逐出境。

曾两次获减刑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另外两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朱贤健曾两次获得减刑。

刑事判决书显示,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该监狱认为,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对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第二次收到减刑建议书。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认为,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5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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