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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所开展小作坊食品生产及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临潼区人民政府2022-06-29 16:33

按照临潼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近期开发区所持续对辖区农贸市场、生鲜店、超市等场所销售的小作坊食品进行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一、检查小作坊加工点。在辖区农贸市场、沿街各食品加工点进行逐户检查。要求各食品加工点严格落实原材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加工散装食品,要有恰当的食品安全贮存、防护措施,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销售时,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食品标识信息完整、真实。要求各食品小作坊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产品去向等内容,按规定向购买者提供“一票通”等票证资料。

二、检查超市、食杂店食品销售点。要求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制定该销售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严禁购进来源不明及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小作坊生产食品。

三、检查食品经营者三防设施情况。检查各食品加工点和超市散装食品区域隔离措施,要求生鲜、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配备相应的帽子、口罩、手套等。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此次检查散装食品销售者128户,现场规范35户,限期改正21户,立案调查处理7户。对检查中发现的索票索证不全、食品标签不规范、“三防”不到位等问题对相关经营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并予以现场指导提升。下一步,开发区所将持续开展检查,大力推进食品生产及散装食品销售者健康有序、合法规范发展,筑牢辖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防线。

(临潼区市场监管局 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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