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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不断“上新”,职业病目录何时“更新”

工人日报2021-04-26 10:22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广泛应用,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得更为多样、复杂

职业危害因素不断“上新”,职业病目录何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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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转型升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专业人士认为,应该适时、灵活、适度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关注传统行业的新危害因素和新业态中的潜在职业危害因素,考虑更多行业领域、拓宽覆盖面。

“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4月25日~5月1日,我国迎来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目前各地正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记者了解到,我国自1957年首次发布《关于实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以来,职业病目录已进行过3次较大调整,疾病种类也从14种增至132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有机溶剂、稀有元素等新材料使用增多,新职业不断涌现。专业人士呼吁,应适时、灵活、适度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关注新职业、新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一些新的职业危害因素未纳入职业病目录

“上班太忙,吃饭不规律,胃病快成了职业病”“天天对着电脑,颈椎病和‘鼠标手’都来了,能算职业病吗?”说起职业病,劳动者们常如此感叹。但事实上这些都不是法定职业病。

广义上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狭义上的职业病是指被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病。

近年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新职业、新工种和新的劳动方式不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一些新的职业危害因素未纳入职业病目录。

“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只告知了粉尘、噪声、高温和氟化物等4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工作中我长期接触钴、锑、钡、锆等多种重金属。”在山东一家企业从事金属搪瓷涂层工作的张师傅说,2018年工作时他发觉全身无力、站立不稳、背部疼痛,今年被医院诊断为神经痛。

张师傅认为,自己患病与长期接触重金属物质有关,咨询疾控部门后被告知,“对一些重金属没有检测标准,多种重金属共致疾病,但该病不在职业病范畴内。”

“以前,厂里没有告知清洗剂含何种物质,说是保密配方。”53岁的袁师傅在广东江门务工,长期从事清洗机维修工作。几年前,经常头晕的他申请了职业病体检,将清洗剂送至机构做质谱分析后得知,清洗剂中含二氯甲烷。

吸入二氯甲烷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进而导致头晕头疼。“二氯甲烷虽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里,可它所造成的神经系统损害并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袁师傅咨询专业人士后了解到。

“疾病不在职业病范畴内,相关的保障待遇就无从谈起了。”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铁流律师指出。

非工业领域的职业疾病需关注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关于实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我国第一次对职业病范围进行调整,增至9类99种;2002年,《职业病目录》发布,职业病增加到10类超过100种;2013年,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18种职业病。

“从上述发展脉络可以看出,职业病目录调整的周期有缩短趋势,每次都增加了新的疾病种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学院副院长赵秋生指出。

目前,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等十类。

在赵秋生看来,上述职业病的致病原因以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为主,更多地关注了工业领域。而近几年欧洲报告的职业病种,排在前几位的则是肌肉骨骼性疾病、心理疾病、头痛、视觉疲劳以及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对非工业领域的职业疾病关注度不够。考虑更多行业领域、拓宽覆盖面,是未来修订职业病目录的趋势。”赵秋生说。

传统的职业危害因素尚未得到根本控制,新的问题已经显现。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表示,疾病和工作压力导致的生理、心理等问题,已成为亟待应对的职业健康新挑战。

  增加职业病目录开放性条款

“这几年,将颈椎病、腰椎病等疾病列入职业病目录的呼声很高。但由于职业特异性不足,个人习惯也容易致病,因此难以界定是否因职业造成,纳入职业病范畴有难度。”管铁流认为。

赵秋生介绍,职业病的遴选需遵循五个原则,包括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应该在符合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适时、灵活、适度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突出重点职业病种。”赵秋生说。

记者了解到,一些患者虽出现了职业病的症状,但是由于接触时间、接触剂量等不完全符合标准,难以被诊断为职业病。

对此,专业人士指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四类疾病下设开放性条款,囊括相关诊断标准确诊的其他同类职业病,但仍显不足,建议柔性扩宽职业病范畴,适当增加开放性条款。例如,新冠肺炎不属于职业性传染病,若在职业性传染病下增加开放性条款,即可为从业群体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事实上,柔性扩宽已有先例。在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滑囊炎的职业人群限定为煤矿井下工人,修改后为井下工人,职业人群范围因此扩大,惠及更多遭受职业危害的劳动者。

管铁流对于这一观点表示认同。在他看来,应该关注传统行业的新危害因素和新业态的潜在危害因素,及时划出职业健康保护的“硬框框”,建立职业病目录动态更新机制。(记者 赵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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